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国家资助项目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国家资助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行使以下职责:
1.配备有责任心、工作能力强的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按照有关制度和政策,做好申请国家资助项目的资格评审工作并报领导组;
3.建立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建档备查;
4.认真做好学校各项学生资助项目的总结工作;
5.积极配合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6.加强对学生领取的资助资金的管理;
7.对学生国家资助项目的申请、初审、评审、发放、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由学校财务部负责学生资助项目资金的发放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1.对发放奖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2.建立完善发放程序与手续,严禁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国家资助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资助比例约为我校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6000元。
(三)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助学金分为4700元、3700 元、2700元3档发放。
(四)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各项国家资助项目涉及到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国家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国家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校党学发〔2023〕47号)同时作废。
附件:1.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3.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实施细则